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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面深化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4-08-09 14:26

来源:山东省卫健委网站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深化我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建设,完善县域医共体深层治理和运行机制,促进政策措施融合贯通和形成合力,构建我省县域医共体建设新发展格局,经省政府同意,在全面落实《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县级强、乡级活、村级稳、上下联、信息通”目标,全面深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2024年10月底前,全省78个县(市)和有条件的市辖区(以下统称县)合理制定或完善方案并实质启动。2024年年底前,各设区市至少打造1个高水平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样板县。


到2025年年底,市级层面支持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力争90%以上的县(市,有条件的市辖区可参照)基本建成布局合理、人财物统一管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分工协作、服务连续、信息共享的县域医共体,县域内基层门急诊人次占比达到65%以上。


到2027年年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诊疗格局基本构建,群众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明确和压实工作责任


(一)全面深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省级负责统筹推进,加强关键性政策出台、培训和调研指导。市级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根据所辖县居民市域和县域外就诊情况、“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医保基金运行现况等因素,分层分类指导各县开展建设。各县制定或完善建设方案,报市级备案后推进,确保卫生健康事业和医保基金稳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药监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根据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每项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同为责任单位,不逐一列出,下同〕


(二)压实工作责任。2027年前,市、县两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县域医共体建设事宜,并根据需要专题研究推进落实事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县级政府承担县域医共体建设主体责任,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属地县域医共体建设第一责任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强化改革推动、行业治理等责任落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


三、优化县域医共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健全管理体制。始终坚持县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强化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包括中医药、疾控,下同)、医保、药监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和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在推进机制中的作用发挥,以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运行效率和促进县域医共体运营发展活力为目标,协同推进投入、规划、人事、薪酬、医保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药监局)


(四)合理组建县域医共体。各县聚焦紧密型建设方向和效果,结合地理位置、服务人口、卫生资源布局发展等因素,组建由综合能力强、统筹管理强、全局意识强的县级医院牵头的县域医共体,除人口较多或面积较大的县,一般不超过2个。县域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既按层次分工,又统筹发展,按照县域重点疾病、主要疾病和重点人群一体化、整合型服务路径,为辖区居民提供全生命周期防治管服务。牵头医院重点承担大病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诊治、上下转诊、技术培训、质控等服务。乡村两级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患者诊疗,重症患者及时上转,承接恢复期、稳定期患者下转和辖区人群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服务。县级中医医院可根据条件牵头组建县域医共体或承担区域中医药资源、学科建设等统筹协调功能,探索建立中医优势病种县域一体化服务路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积极参与县域医共体建设,强化辖区妇幼健康服务和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县乡村妇幼服务体系,在县域医共体建设过程中不得弱化妇幼保健机构职能。疾控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参与县域医共体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下派人员等医防协同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


(五)优化内部决策和管理运行机制。完善县域医共体章程。加强县域医共体内党组织建设,应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医院、成员单位等人员组成。健全县域医共体党委领导下的总院长负责制,县域医共体负责人员中要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机构)代表。整合现有资源,合理建立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医疗质控、医保管理、信息数据等管理中心,推进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用药、信息、后勤等统一或统筹管理,探索优化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风险共担、发展共享机制,在实现协同基础上,保证机构内在发展活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六)提升监测评价质效。各市、县要按照紧密型、同质化、控费用、促分工、保健康发展要求,紧盯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强化运行监测,及时预警纠偏,防止县级医院对基层卫生资源“虹吸”、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资金周转困难、财务运行风险和医保基金使用风险等不良倾向。(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七)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4-6个核心指标,引导患者回流县域、下沉基层。指导县域医共体健全内部考核机制。注重运用考核结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四、突出县域医共体服务主体地位


(八)加大资源下沉共享力度。聚力“人员、技术、服务、管理”四个下沉,落实好城市公立三级医院对县域医共体派出帮扶团队常年驻守指导、县级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派驻乡镇卫生院全覆盖等要求。以县域为单位,完善中心药房模式,优化医学检验等资源共享中心运行和结算机制,统筹建立县域肿瘤防治等临床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


(九)加快推进全民健康管理。聚焦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重点依托县域临床服务中心,逐一细化县域重点疾病、主要疾病和重点人群服务路径,做好以下3个机制的闭环和咬合:家庭医生对居民首诊和分级就诊指导机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体检重点人群的后续诊疗、用药、健康管理机制,县域内出院患者下转、随访、康复和护理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


五、创新部门协同支持政策


(十)坚持强化政府投入保障责任落实。政府办基层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财政补助和服务收费补偿;人员培训、招聘等能力提升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才招聘计划等合理安排补助。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新增财政卫生健康支出向县域医共体内基层机构适当倾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


(十一)持续优化编制、薪酬等政策。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县域医共体更多自主权,落实县管乡用、乡聘村用。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平衡县乡两级绩效工资水平,在基层机构人员收入未达到县级公立医院同职级人员水平时,可综合考虑发展阶段、承担任务、所在地区、财务状况、激励需求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在DRG/DIP框架内,对实现“六统一”(统一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药品耗材目录、药品耗材配送)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结余资金作为县域医共体业务收入。将常见病、多发病纳入DRG/DIP基层病组(种)范围,2025年年底前DIP基层病种达到不少于80个,DRG基层病组达到不少于20个。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上下转诊、连续服务。(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