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中医药行业政策动态发表时间:2026-05-15 17:15 大家好,这里是每月中医药政策导览,主要整理和分享近月来行业内值得关注的政策信息。本栏目由杭州唐古信息推出。 一、国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6.04.08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04.24 关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6.04.02 国家药监局关于“人工智能+药品监管”的实施意见 2026.04.20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的通知 2026.04.20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药品零售连锁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 第十一条【统一计算机系统】 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覆盖总部、配送中心以及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并有确保数据安全的设备设施及应急措施。计算机系统除符合《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实现总部、配送中心与门店间的信息传输、数据共享、票据管理功能,信息传输为双向自动实时传输;(二)不支持门店从总部以外获取药品;(三)不支持门店自行解除由总部做出的质量控制和药品锁定指令。 第十二条【计算机系统审核】 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及更新,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包括供货单位及经营品种资质、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门店资质等相关内容;(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与对应的门店及配送药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门店的经营类别、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三)门店使用由总部统一维护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04.09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以患者为中心的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6年第29号) 二、地方山东省 2026.04.12 关于公开征求《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6.04.23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版)》的通知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我省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结合本机构慢性病药品配备和临床使用情况,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所患慢性病病种的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五条 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用药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保障患者长期处方药品需求。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优先由基层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 第十九条 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医疗机构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由与疾病相关专业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优先通过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第二十条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二十三条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病情控制情况、用药方案、依从性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长期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4周。 第二十四条 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开具用量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或在上级医疗机构医师指导下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做好门诊病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首次开具长期处方的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将长期处方纳入专项点评,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水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长期处方使用情况监管,每半年将监管情况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浙江省 2026.04.13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材GAP延伸检查结果的公告(2026年第1号) 本次涉及中药材生产企业名称为:天台县中药药物研究所、浙江大成药业有限公司、宁波小贝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医药大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及中药材品种包括:铁皮石斛、延胡索、浙贝母、枳壳(代代花)。 江苏省 2026.04.03 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苏药监办〔2026〕5号) 11. 加快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推进省级中药标准制修订,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人用经验收集,适时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提升行动,联合开展苏药名方制剂遴选,推动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 14. 构建风险预警防控体系。深入挖掘信息化平台数据资源,定期收集、分析药品抽检、投诉举报、不良反应监测等监管信息,召开风险会商会,发布风险提示。聚焦群众关注的重点品种质量安全、重点时期用药需求,持续加强药品安全舆情监测,着力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15. 规范许可审批。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推动药品上市后变更智慧管理项目落地实施,强化生产场地变更与其他备案类变更衔接,提升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效能。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推进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评价。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能力评价。 17. 推进经营使用环节专项行动。推进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指导各地做好触发式追溯监管系统推送线索、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的核查处置工作,加快推进经营使用环节药品追溯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购销“回流药”、假劣药械、标签信息不全的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 2026.04.13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4.21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材GAP符合性信息的通告 本次涉及中药材种植企业名称为:重庆连之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旺隆黄连科技有限公司。涉及中药材品种为:黄连。 四川省 2026.04.22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炮附子片等6个中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次涉及中药饮片包括:炮附子片、丽江风毛菊、蒲公英、夏枯草、夏枯全草、茵陈等。 湖北省 2026.04.02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促进湖北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四、强化中药临床应用支持 (十一)加强中药新药械审批和服务。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与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着力构建覆盖重点中药品种研发、评审、临床试验、注册审批及生产上市的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体系。建立中药新药审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品种优先纳入审评程序,提升临床项目获批效率与转化速度。支持医企常态化沟通对接,促进研发需求与临床资源精准匹配、高效协同。 (十二)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配备使用。强化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规范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的指导作用,推动中药合理使用,鼓励配备使用中药创新药。支持中药参与联采、集采及国家谈判,引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质量可靠、临床价值明确的中选品种。支持建设中药特色制剂中心,依法加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 五、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 (十五)完善质量标准体系。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中药饮片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动态调整趁鲜切制目录,推进30个以上鄂产道地药材趁鲜切制相关标准制定,提升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水平。探索制定道地中药饮片分级标准,构建“十大楚药”育种、生产、加工等全产业链、多层次的中药质量控制体系,助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优质优价。 2026.04.16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延伸检查结果公告 本次涉及中药材种植企业名称为:湖北南章莆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持正堂药业恩施有限公司;十堰云浩药业有限公司、竹溪县灵杰黄连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及中药材品种为:半夏、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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